高澜股份:股东高荣荣违规减持公司股票 收深交所监管函

  • 来源:览富财经网
  • 2023-05-04 18: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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览富财经网讯: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澜股份”)股东高荣荣在尚未披露减持意向的情况下,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票,收深交所监管函。

据监管函披露:2023年4月26日,高澜股份披露的《关于特定股东违法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显示,高荣荣作为高澜股份股东,在高澜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承诺“本人决定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2023年4月12日至4月21日,高荣荣在尚未披露减持意向的情况下,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高澜股份股票合计213.53万股,成交金额约3,396.62万元,高荣荣的减持行为违反了上述承诺。


(资料图)

高荣荣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

深交所要求:高荣荣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相关衔接:

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规定:

(1)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2)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公告。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存托凭证持有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在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其他规定,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本所监督管理。

(2)上市公司股东出售已解除限售的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严格遵守其作出的各项承诺,不得影响未履行完毕的承诺的履行。

(3)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公司购买资产对应经营实体的股份或者股权持有人等(以下简称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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